申报浙江省2022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条件
2022-09-23 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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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2022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进行中、(杭州市、宁波市、温州市、嘉兴市、湖州市、绍兴市、金华市、衢州市、舟山市、台州市、丽水市),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,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。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、程序总结如下,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。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微信扫码免费咨询:
一、申报对象
(一)《浙江省首台(套)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(2022年版)》中,产品符合《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(2021 年版)》,且在 2021 年9 月5 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,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、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。
(二)未列入《浙江省首台(套)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(2022 年版)》,生产《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(2021 年版)》内的新材料产品,且在2021年9月5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,符合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相关要求,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、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。
二、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
(一)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,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。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。
(二)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,省级首台(套)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。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(套)装备,其所用的材料不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。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。
(三)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《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保监发〔2017〕60号)相关要求,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。
三、保费补偿
(一)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%,国际、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%、80%和 70%给予保险补偿,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 10%给予保险补偿。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,累计支持不超过 3 年。国际、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,列入《浙江省首台(套)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(2022 年版)》的,按目录分档确定;未列入目录经评审符合要求的,参照省内首批次新材料分档。(二)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、潜在风险情况、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地经信局、财政局、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,加强宣传和配合,高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。(二)投保企业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报。线上通过“首台(套)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”申报,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。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、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,联合行文于2022 年 9 月 28 日前将初审意见、企业申报纸质材料(一份)和汇总表(一式三份)报送省经信厅。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。
(三)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、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。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。经审核确定后,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 2023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。
(四)资金申报、使用单位(企业)承担资金申报、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,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、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。
(五)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,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,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,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,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。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,并按规定实施惩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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